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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樣是合理的嗎?

這樣是合理的嗎?


靈 發問於 2007-07-11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今年六月底我曾向僱主口頭請辭
但是在七月初我也曾向上級表示我會繼留任,原因是我懷孕了
而上級也知道
但是公司卻在七月十號跟我說因為我的合約到期
而我也曾請辭過所以要我離職
可是在這中間我並沒有寫任何的辭呈
就只因為我曾口頭請辭所以我就必須自動離職嗎?
有勞律師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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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辭職並不以書立辭呈為必要,口頭請辭也有法律上之效力。
二、但提問人口頭請辭後,雇主並沒有馬上同意,嗣後提問人又已經表示不辭職了,則原先請辭之意思表示應該已經發生撤回之效力。
三、提問人所指到期之「合約」,如果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所指之「定期勞動契約」,則僱傭關係在期滿時消滅。
四、如提問人與雇主間並非定期勞動契約,則雇主所為已經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建議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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