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若公司經營不善倒閉
申請解散的情形如下:
1、若於清算前部分資產已被經銷商取走(因對方找兄弟來要所以無力保全)且無任何文件可以證明,之後在清算時是否會有問題?
2、若於清算後公司所剩餘之財產不夠支付債務時該如何?
3、清算時賣不掉的東西該怎辦?可以丟掉嗎?(辦公家具)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黃小姐您好,
假設貴公司已經完成選認清算人之工作,同時已經依法發通知給債權人,且有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程序主要完成的工作,包括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剩餘財產(參公司法第84條)。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一項)
根據您的來信,公司目前財產不足支付債務,因此,貴公司清算人必須停止清算,同時申請並完成破產程序後,才能解散。實務上,因為破產程序需要另外再花一筆資源,包括債權通知、登報費用及完成破產程序之諮詢,且必須公司有財產可破。因此,許多公司並未進行破產程序而無法解散,而變成實質上歇業(或"死亡")公司。
至於被強制取走財產部分,如無法證明係第三人非法所為(假設公司不願意也無資力追究),此部分財產損失之會計帳目之處理,建議與會計師諮詢處理方法較佳。
其餘枝節問題,不影響主要處理方向,請參考前述答覆。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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