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以下這份債務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立協議書人xxx(以下稱甲方)xxx(以下稱乙方)雙方就應償還債務,特立此協議書,條款如后:
一、乙方欠甲方(含xxx人)合計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雙方同意以新台幣伍拾萬元整清償。
二、民國96年7月6日乙方償還甲方新台幣10萬元整
三、民國96年10月30日乙方應償還甲方新台幣10萬元整(開立本票)
四、民國97年12月31日前乙方償還甲方新台幣10萬元整
五、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乙方償還甲方新台幣20萬元整
六、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xxx 印
乙方:xxx 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因第四條、第五條沒開本票
若對方不在時間內履行的話
我是否有權力主張呢?
且之前的75萬借款有本票為証
因本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後對方才找我協議
如今我已跟他簽定了協議書且本票也還他了
但我支付命令沒轍若已到了20天的法定期
我是否還能對他主張這75萬元呢?
煩請大律師幫我解解答...謝謝~.~"
A:
您好,
就協議書內容來看,似乎沒有無效的理由,原則上會有效。若你要主張協議書是以對方依約履行為條件,你要負舉證之責。而且要先撤銷原來的協議內容。否則只能就五十萬元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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