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有關土地買賣糾紛業經高等法院成立和解
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協商期間賣方堅決執意須依期條件給付價金無商量餘地,致協商迄無結果,顯違背和解意旨。協商期間賣方曾向法院聲請拆屋還地,但因和解附帶條件未完成,經法院駁回。
現賣方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法院和解與確定判決不是有同一效力,此情形法官能判決和解無效或撤銷 嗎?
二、協商期間我均如期前往協議商定付款條件未曾拒絕協商,且主動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有存證信函等物可資證明,況且賣方亦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至我名下,這樣言詞辯論時法官會強制依土地買賣慣例判決我須依慣例給付價金買賣或僅能勸雙方和解嗎?
三、本案應無訴訟利益存在,買賣價金已定妥,只是付款方式尚在協商,兩造未達成共識而已,如此我可能有違反哪些規定?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就原來的訴訟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2項)
其餘問題,既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了,法官自會審酌,你若認為係有利於你的主張,可以向法院提出你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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