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有關收到「通用網址備案通知」之事

有關收到「通用網址備案通知」之事


wOOOO 發問於 2006-02-22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公司在大陸有工廠,亦設有公司網址(網址為com.tw),現收到一封郵件,內容如下所述:

”目前我司有接到「银利(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想注册「台湾AA」和「AA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的通用网址在互联网上使用,我司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和贵司的名称是一样的.该公司的注册对贵司在互联网上的发展是否是影响。请速回电。”


郵件中所提:「台湾AA」和「AA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公司之公司名稱.

請問:此封郵件,需如何處理?另我公司是否可於中國大陸地區搜尋,是否有其它公司冒用我司名稱?可如何搜尋?

謝謝!

瀏覽人數:4371

A:  依據 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通用網址為新興的網路名稱訪問技術,通過建立通用網址與網站地址URL的對應關係,實現瀏覽器訪問的一種便捷方式。用戶只要在瀏覽器網址欄中輸入通用網址,例如:只要輸入「信息產業部」,即可實現對於信息產業部網站的訪問。由於台端所述事實不甚明確,本所暫行答覆如下,如有疑問,煩請再行提問。
(二)按各國對於商標法之保護多採屬地主義,亦即須於該國註冊登記,始取得於該國之商標專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條之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亦採此立法方式。
(三)若台端之公司名稱於大陸地區已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則該公司使用 貴公司之名稱於互聯網上註冊通用網址,將對 貴公司之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失,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第4款規定,構成侵權行為,且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可逕行向法院起訴。
(四)依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通用網址註冊辦法第5條第8、第9款規定,任何人註冊和使用之通用網址,不得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資訊。因此若 註冊人使用 貴公司已取得商標專利權之公司名稱註冊通用網址,則違反該條之規定,且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原註冊服務機構應予以適當的登出。
(五)若台端與註冊人發生爭議時,得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尋求解決。
(六)依台端所述,來信者可能為通用網址註冊機構,其來函之主要目的可能為確認 貴公司是否已同意該公司使用 貴公司之名稱註冊通用網址,且依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通用網址預留的通告,若為國家商標局認定和公佈的馳名商標或在深、滬上市的公司名稱,由該註冊機構預留90日,有關名稱的權利人可在此期間預先申請註冊通用網址。
(七)是以,貴公司可回函與該註冊機構表示不同意該公司使用 貴公司之名稱註冊通用網址,且 貴公司可考慮是否申請通用網址,以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八)另對來信單位是否真為網址註冊機構, 貴公司應加以確認,以免被詐騙集團所騙而受有損失。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問(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