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和朋友合開股份有限公司,因需董監事股東7人
所以有家人3人掛名為董監事股東
我和家人只有出資沒有執行業務
近日朋友告知有業者提告詐欺還有非法?
我也不清楚
請問律師:
1、若現在變更董監事會追朔我們的責任嗎?
2、若起訴對方求償,董監事的責任範圍為何?
3、我們現在將辛苦存下來的錢轉移來得及嗎?要如何轉較為妥當?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一,若業者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被告於我國法制上僅能係自然人,而非法人,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有涉嫌詐欺時,原則上應以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長)為被告.而依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故詐欺行為時之公司負責人即為被告,當然仍須是告訴人告訴狀中實際所提之被告為何而定.
二,若起訴對方求償,董監事的責任係依公司法23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而損害責任範圍則依民法第216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至於具體求償金額仍需原告舉證證實之.
三,於原告尚未進行假扣押而為查封凍結股份處分前,公司股東依公司法163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仍得將其所有股份自由轉讓,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為資合公司,股東應負責任僅以其股份出資額為限,不包含公司股東出資額以外之固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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