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五年在一家公司任職總經理,並兼任公司董事一職
後因理念不合提出辭呈
當時的公司也開給我離職證明書
也發出存證信函給公司負責人表明公司未來所有事與本人無關
今年稅捐處發現五年前原任職的公司還有積欠營業稅
我因為名字還是公司登記的董事
請問有何方式可以告知國稅局當時本人確已辭職而不再被國稅局催討欠稅嗎?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quote:f39be1edad="夏鎮邦"]律師您好~
我五年在一家公司任職總經理,並兼任公司董事一職
後因理念不合提出辭呈
當時的公司也開給我離職證明書
也發出存證信函給公司負責人表明公司未來所有事與本人無關
今年稅捐處發現五年前原任職的公司還有積欠營業稅
我因為名字還是公司登記的董事
請問有何方式可以告知國稅局當時本人確已辭職而不再被國稅局催討欠稅嗎?
謝謝您的回覆[/quote:f39be1edad]
夏先生你好:
一、國稅局恐不會理你!因你的董事應仍登記在經濟部之公司資料裡。
二、此情形應打一個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然後持判決去經濟部除去董事職位,再向國稅局發函,才有用,有點麻煩,但應可解決,可能需要律師了。
賴鎮局律師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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