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一張貨款支票因有債務糾紛而用非常不得已手段使支票退票
後來約定見面商討處理
經協議後對方同意先還退票給本公司然後再協議處理事情
豈料,當日晚上對方就去警局報失竊說是負責人偷的
現在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應該怎麼辦呢?
請問:
1、是不是要先寫答辯狀給法院所明原委,還是等開庭那天再出庭說明呢?
2、收到起訴書幾日會開庭呢?
3、幾日內要寄答辯書呢?
4、會被判刑的機率是不是很大啊?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要說麻煩的話,恐怕對方還會比你們麻煩,因為明明是經過協調交還票據,對方卻指名謊報遺失,如果證實票據是他自已交回的話,對方還要吃上誣告官司。
但以現階段來講,你們可能必須先蒐集票據是對方自已交還給你們的證據,不管是人證還是物證(如有和解,或是錄音、監視錄影等等)。
另外,對方提出這樣的告訴,一定要指稱負責人究竟是在何時?何地?把票據偷走,這可以在警方或是檢察官詢問負責人時,從他們的問題中了解告訴人究竟是編什麼情節去告,再針對他所告訴人內容提出反證以駁斥他的指控。
最後,如果你們已經蒐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要放棄自己答辯的機會,可以先行協助檢察官了解案情,也可請他調查對你們有利的證據,千萬不要等到被起訴後再行答辯。只要你們有證據可以證明您所主張的事實,本案是很有機會可以平反的。
參考法條:
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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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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