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想要解決一件勞資糾紛
原本想要藉由勞工局介入協調
不過承辦人員說我的情形應該是直接發存證信函較有用
事情的經過如下:
我在今年1月底離開上一家公司
去年這家公司有辦理一次現金增資
依照該次增資員工認股章程中第六點敘述
「當員工服務未滿二年離職或解聘,其股份將無條件全部放棄由特定人購回」
我於該次增資認購了10張增資股(共10萬元整).
我離職時服務並未滿兩年
離職後曾要求公司依照認股章程所述將增資認股的股份買回
但是公司負責人未給予肯定回應
多次電話討論此事均沒有結果
到最後連我的電話都不接
我是希望公司能確實按照增資員工認股章程行事
將我的增資股份以面值(10萬元)買回
請問如果我要先發存證信函,內容上該如何陳述?
如果最後走上民事訴訟的階段
不知道要依據什麼法條興訟才能強制公司買回股票?
最後附上該次增資員工認股章程的內容
希望能得到專業的建議,不勝感激,謝謝!
附件:
主旨:95年度本公司現金增資員工認股辦法
說明:
一、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2,260萬元,發行新股226萬股,每股面額10元‧
二、 認股繳款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至六月十四日止‧
三、 增資基準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四、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提撥本次現金增資股百分之十(即22萬6仟股)予員工認購。
五、 本次員工參與認購之股份,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限制二年內不得轉讓,即本次現金增資基準日起二年內,其所持有本次員工現金增資股份不得轉讓。除因公司整體營運需求,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人認定者不在此限。
六、 本次員工認購股份將由公司集中保管,並於本次現金增資基準日起任職滿二年後始可領回全部股份。認股員工若未服務滿二年離職或解聘,其股份將無條件全部放棄由特定人購回;購回當時若帳面值大於面額時,以當時之帳面值購回,若當時帳面值小於面額時則依本次現金增資認股時該員工認購金額購回,以保障員工之利益。
七、 員工留職停薪,其股份亦比照第四條方式自留職停薪日起由公司辦理購回,待復職,員工可再洽請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將其放棄之股份依留職當時轉讓金額買回
A:
您好,
你應該先發個存證信函,請公司履行契約,不然你可以考慮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存證信函的內容不在多,只要敘明你要求公司規認股規定履行購回之契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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