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同事因身體不適向公司請病假
累計連續20天未出勤
但因公司規定請病假需附看診收據作證明
所以同事20天的假單分成好幾張填寫
每3-5天一張,附上期間有去診所的看診收據
填單日就寫那3-5天的隔一天日期(但填單日實際上未出勤)
第21天銷假上班時才把全部的假單給主管簽核
其後公司以同事請假日數過多開除該同事
並且狀告該同事病假手續是詐欺行為
該同事因此收到地院傳票要其到案說明
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構成詐欺罪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刑法詐欺罪除須行為人有使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給付利益外,還須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或不法得利之意圖,因此,如果您的同事確實去看診,也取得真正的單據,即使單據不足或不符公司請假規定,也是屬於公司審核是否給假的範圍,單以這樣的情節,應該難以認定您的同事對公司實施什麼詐術,而且,實際上最後公司也沒因為這樣陷於什麼樣的錯誤,甚至根本沒有准假。所以,要這樣認為觸犯刑法詐欺罪嫌,恐怕仍有爭議。
參考法條: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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