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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合夥關係對於後續完成對帳日未明確規定


小O 發問於 2007-06-26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
結束合夥關係對於後續完成對帳日未明確規定
要如要求對方完成對帳
原本是以要在期限內完成對帳
不然兌現保證金支票
對方不理會後我就去兌現保證金支票
結果對方對我提告
判決已產生,我是敗訴的


請問是否因為原告起訴我的理由是金錢
和我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對帳未完成不相符
所以才造成法官如此的判決


我在先前存證信函.支付令.答辯書都有提出錢我一定歸還但要完成對帳
判決內有段文字
(僅在對方不願將應收帳款支票交出,使可將系爭支票兌現,應與兩造間合作協議相違。)
但是其中帳款有原告自認的呆帳
我在法院也有提出應收呆帳主張收取
如果帳目不清難道不算(對方不願將應收帳款支票交出)嗎?


請問:
現在還有對我有利的辦法要求對方完成對帳嗎?
錢要馬上還他嗎?
如果開2年期的支票加付5%利息寄存證信函給他可以順便要求他進行對帳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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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已經有法院判決的案件,若要提起上訴,還是要針對法院判決內容提問會比較妥,這樣的提問,沒有看見相關法院判決,無法提供好的意見,且已經是訴訟中的案件,最好是拿著資料與律師當面研究一下案情,才會比較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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