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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解散之方法?(2)


楊OO 發問於 2006-02-20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先生您好:
上次您回答的問題實際上我們執行上還是有困難.基本上狀況如下:

1.現在董事我有一席,監察人一席(敝公司董事共三席,監察人一席)今年(已三年)
理論上今年要重選董監事,重選我有把握取得兩席董事及一席監察人.
但是a.如何要求對方開股東會.
b.當選董事長後要如何要求對方交出財務及銀行帳戶.
c.開股東會前是否有方法凍結公司帳戶.

2.對方並未按公司法按228條將公司財務交付監察人查核,也未按170條每年召開股東常會我是否就公司法200條執行處理or使用218條處理之.另外第245條之處理其中以那一種方式最好.

3.上述之處理方式要那主管or法院聲請處理.我們都是技術人員對於法律及公司財務比較外行只希望自己的心血可以保障,至少可以取得公平正義,對於可惡的公司負責人實在很無奈.希望在合法的方式取得我們的應該之部份.

謝謝你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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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楊先生:

由於本人上次曾提供簡要函覆,謹再次擇要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從台端多次引用公司法條之詢問方式觀之,顯見台端對目前公司現況之關切程度。然因公司法關於董事改選、經營權轉換等相關事項,涉及諸多技術性規定,況且每家公司之具體情況各有不同,實在無法在此提供完全切合貴公司現況之精確回答。因此,本人建議台端就近聘請律師對貴公司之現況提供通盤法律規劃,藉由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之合法途徑取得經營權,以利後續。
其次,要凍結公司帳戶,並非易事,通常須由公司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之假處分或假扣押程序及強制執行法等法律程序主張,且以具有足以說服法官採信之充分且正當之理由為前提要件。
台端若認為權利受到侵害、但又欠缺法律專業,為避免損害擴大,建請儘速委請律師規劃為妥當。
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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