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ㄧ下
如果被判誣告,刑期是四個月,請問這個罪刑的法律追朔期是多久?
我的意思是如果一直跑,那跑多少年以後,就算抓到也關不了?
律師
A:
您好:
因為您所問的情形,是已經因案被判刑,所以,您所問的應該是行刑權時效,而不是追訴權時效。如果被宣告的刑期是四個月的話,依照現行刑法第84條的規定,行刑權時效就是七年。但如果有同法第85條所規定的情形發生,還會再延長1.75年。
但要注意的是,該條文是在95年7月1日施行,依照刑法施行法第8-1條的規定,如果在新法施行前(就是95年7月1日)之前,已經判決確定開始起算時效,而且時效還沒完成的案件,就應該適用對行為人較為有利的舊法5年時效計算,但如果有同法第85條所規定的情形發生,還是要按5年時效延長1/4,也就是1.25年。
{參考法條}
現行刑法第 84 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現行刑法第85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刑法施行法第8-1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94年修正前刑法84條:「
第 84 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 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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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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