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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費是否觸犯刑法339條..


錢OO 發問於 2007-06-22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如果之前有向銀行申請金融卡,但其也有信用卡功能(帳戶內要有存款才能消費).但後來因為銀行帳戶內存款不足或有授權帳單未繳款;而銀行于2007年2月可能有電話通知或寄存證信函說卡片不能使用但是銀行帳戶可能還可使用,但其中信用卡效期未過期,而持卡人本人也于2007年5月在飛機上購買商品自用,而航空公司也授權通過,如果這樣是否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又者如果單獨將此款項匯款繳清又是否構成詐欺罪,能否幫忙回答,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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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案件分析:
刑法339條詐欺罪,主觀上須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或因而取得不法利益為要件。因此,如果是因為過失,而取得財物或利益,行為人於行為時,並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就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必須因此償還債務,或是賠償他人因此所受損害,則是屬於民事責任的問題。
因此,您所詢問的情形,除非尚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持卡人在刷卡時,明知自己已經無力清償,還故意嘗試刷卡,且於事後又果真無力清償外,否則,持卡人所為,並不一定會構成詐欺罪。

參考法條:
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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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律師
Apu11016@ms68.hinet.net
TEL:02-2466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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