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公司有與國內一家廠商(簡稱A公司)生意往來
但A公司在去年跳票
經與協商後,同意分期付款償還債務。
但在今年A公司的負責人突然發一張傳真到我公司
說A公司已經改名為B公司
而此B公司的員工也下訂單到我的公司
並希望繼續合作生意
並也說明B公司就是A公司改名後的
但是經過剛才我上網查詢時
方才發現A公司早已申請停業了
且B公司根本就是A公司負責人的老婆所設立的公司
想請教:
1. 我公司該如何維護在A公司的債權?
2. A公司申請停業,並未通知我公司是否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3. A公司負責人發傳真,告知我公司已經改名為B公司, 但事實上並未如此, 若A公司真正無法再償還任何債務給我公司, 我公司能告他嗎?
以上問題麻煩您回覆了
A:
1.在台灣,申請停業未必代表A公司己開始辦理解散清算公司程序。債權人對A公司,依法正常程序對A公司催討 求 償。
2.B公司與A公司原則上為分別獨立的入格,縱使負責人為配偶。除非B公司"明白(最好)書面表示承擔"A公司債務,否則B公司不必清償A公司債務。
3.至於負責人配偶二人是否未依法而隱匿A公司財產致損害到A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則是違反公司法、刑法等問 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