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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的計算問題


韓 發問於 2007-06-06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1、易科罰金是以每月都三十天計算嗎?
2、若是我被判四個月,也就是十萬零八千元嗎?
3、若是多收我錢我可以要回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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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韓先生:你好!
1.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執行是由檢察官通知並指揮執行,准否易科,亦由其依刑法四十一條之規定決定之(新刑法已修正凡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原則均准易科,除非檢察官認為因不執行原宣告刑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才例外不准)
2.易科罰金之天數,非以每月三十天統一計算易科之時間,而係依檢察官指揮書上所載之執行始期開始計算徒刑執行之期間,然後換算至所宣告之刑期屆滿之日為止之天數.依判決書或裁定書宣告之易科標準(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計算罰金之數額,請受刑人繳納,因此被判四個月到底要繳多少錢,還須看上開日期及宣告之折算標準而定.
3.如有多收,在書記官開單時就可向其反映,一般書記官均會向你說明總金額之計算方式,如對之不服,可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以書狀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486條).如確有錯誤自可要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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