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債權人以債權憑證提請法院對債務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
惟其拍賣價格扣除銀行第一順位設定抵押後之金額並不足以完全清償憑證提請之債務金額
其後續處理、程序及法律效力為何?
煩請告知,謝謝您的幫忙!
A: 債權人可查報債務人其他財產,繼續強制執行。
A: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債權人得查報債務人其他財產,繼續執行。若債務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債權人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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