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星期日下午我與妻子前往妻妹的開的店
妻妹在自己經營的美髮店公開場合提出表示願意與我合夥經營這家美髮店
讓我投資10萬 、 而她出40萬
我當場答應合夥 , 對方也馬上要求我與太太當天開始幫忙
直到下班我們皆未要求酬勞
因為我認為與妻妹合夥關係已存在
我們乃是盡合夥人義務
然而基於彼此是親戚關係未立白紙黑字
妻妹也未要求立即付出10萬資金
於是隔天星期一再前往妻妹的開的店要繼續昨天未完成的工作時
妻妹竟以未立白紙黑字為由,認為合夥關係無效
想請教
1、我們可以主張合夥關係繼續有效而訴諸法律嗎?
2、如果要告要以何種罪名提出告訴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1、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惟您必需要能提出證明。只有一天的合夥關係,要證明合夥契約存在會有相當高的難度喔。除非有其他證人在場能提出證明。
2、本件應只有事涉民事關係,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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