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幾個有關於清算人的問題想請問你:
之前曾收到法院來函訊問是否有意願擔認之前公司的清算人
可是我並不是負責人
(公司未申請倒閉,負責人已不在台灣)
且未說明清算人的義務及責任
本人有回函說有意願擔認清算人
後來法院回函選我為清算人
但我並没有簽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及任何文件
那現在我要如何缷除清算人的身份呢?
以上問題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關於清算人與公司間之關係為委任關係。依法任一方隨時得終止委任關係(參民法第549條第一項)。因此,您只需要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公司及法院終止委任關係即可。
必須要提醒的是,在公司不利的時期,終止委任關係,如因委任終止直接造成公司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參民法第549條第二項)
以上淺見,供您參考。祝 順利。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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