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法國公司於1988年與一台灣公司簽訂一商業合約
合約中明定此台灣公司為法國公司產品在台的獨家經銷與代理商
請教幾個問題:
1、台灣法院如何認定此合約有效?
2、合約中載明此台灣公司每年必須向法國公司最少採購一指定金額的產品數量,但近幾年的訂單金額皆少於此指定數量;另外,合約中也同時提到,在這種情況下,法國公司能夠利用這個理由終止兩者的合約關係;請問是否可行?
(If the minimum amout of products purchased, as defined in ARTICLE VIII herein is not met, either party may immediately terminate the present contract without incurring any compensatory indemnity upon written notice by registered mail to the other party.)
3、此外,合約中明定若發生任何商業糾紛,將向法國巴黎國際商業法庭訴請仲裁;請問此一規定是否有效?又台灣法院是否承認此國外的仲裁?(This contract has been compiled in accordance with French Law)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原則上,契約只要不違反我國民法就當事人、標的物、意思表示之有效性規定,該契約應該是有效的,只不過在涉外的相關規定,尚涉及到外國法院判決得否在我國強制執行之問題。
二、對國際貿易契約之獨家代理經銷,經常出現如此的約定,因為沒有一定的數量,對於出口商而言,並無利益,代理商認為是有此把握才會同意每年多少額度的買賣,如果未達預期目標,出口商得以終止契約,此種內容經常出現在類似的契約型態,原則上是有效的。亦即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其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適用之法律。
三、原則上,雙方合意就爭議應先行向某地仲裁之約定是有效的。其次,有關國外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定,因為有些複雜及多樣,請您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之相關規定,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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