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請問欠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管理費
其請求權因多少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呢?
(消滅時效期間多少年?)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曾經有判決認為「大廈管理費非屬管理委員會之獨立財 產,其所有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乃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自治決議所訂定之大廈管理規約議定之數額而收取之費用,其本質上應屬各住戶自身應支出之費用,僅為集合管理之便而共同收取並由管理委員會統 籌運用,並非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之定期給付,與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性質迥不相同,自無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所以管理費的時效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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