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您好
之前在一家健身中心優惠的合約方案中
我夫妻倆與健身中心簽了 "附期限月繳型會員" 期限兩年約.
並先繳付第一個月和第24個月的月費
我夫妻倆在簽約一個月後再也未去健身中心運動與消費,也未再繳費.
如今先收到健身中心的存證信函(我們未回函)
五月十五日又收到了律師函令我很恐荒,
函中說明:
一.台端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與極X股份有限公司簽定極x健身中心會員合約書,取得極x健身中心
"附期限月繳型會員"資格. 台端依約應按月繳納月費新台幣xxxx元,此有會員合約書為證.
二.惟台端入會迄今,竟未曾依約繳納任何月費,總計積欠月費28,336元....(一人)
三.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內清償上開積欠月費,否則將依法求償
想請教律師
(1)我該理會這封信嗎?如不理會最糟的情況會怎樣?
(2)該打電話到他們的客服專線談嗎?(也不知該怎麼談起...唉)
感謝幫我解答迷津
A:
您好,
1、最好還是予以回覆會比較好。
2、最差就是付他所說的那些錢,可以考慮聲請上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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