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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交接是否要公司~同意~


eOOOOOO 發問於 2006-02-13 |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大律師:
1.離職是否一定要交接,若不交接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2.離職是否一定要公司同意?我己經用存証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了,公司還要我親自去公司辦離職手續和交接手續,若不理會,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3.用存証信函表示離職原因,為負責人要我執行違反規定及職業道德的行為並侮辱我的人格,而且超時工作未有加班費;結果公司回我存証信函說我誹謗,又說我沒交接有遺失東西或洩露商機密要告我公訴罪,我是否有法律責任?

4.如果回公司交接,公司不交簽,反而又寄存証信函又要我回去交接,我是否可以不再理會,若不理會,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麻煩大律師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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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
建議你和公司約時間後找個朋友或家人陪同交接做個樣子交接至於找人一起去是要有證人
以免將來公司主張因為你沒有交接有任何損害或物品遺失等等
當然如果你不去交接公司也必須舉證證明損害才能請求賠償
至於公司不合理的其他情況如果是真實的你就不會有誹謗之嫌

A:  (一)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離職一定要辦理交接,否則將須負一定之法律責任,但是若您辦理交接 者,可避免無謂之紛爭。例如 公司以侵佔公物、公款、違反職務上行為造成之損害等名義向你請求賠償或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二)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法定原因,您可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反之,即需要於一定期間內告知公司將離職之訊息,以利公司相關人員之安排。
(三)依您陳述公司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若該陳述之內容屬實,則應無毀謗之刑事責任,至於遺失東西或洩漏機密部分,只要您於職務上所掌之公物並未遺失及未曾向他人洩露公司機密者,應無相關之法律責任。
(四)若擔心公司屆時不交簽,您可攜帶友人前往辦理交接手續及寄存證信函告知公司就職務上之工作內容已完成交接手續,請其交簽,否則造成損害者,將不負法律責任。
參考法條
第十六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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