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教一個問題:分公司是否有簽約的能力?
目前與公司配合的保全公司於本年度續約時要求我方改與其新設的分公司簽約
並表示該分公司有自己的統一編號與代表人等
然經查司法實務見解
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應為權利義務主體
亦即分公司與本公司在法律上係同一人格,權利主體僅有一個,因此分公司應無權利能力
承上意見
是否代表分公司無簽約的能力,而應與本公司簽約較為適宜呢?
另,如果保全公司堅持與分公司簽署即可,是否可行?
我方之權益是否會受影響?
還請協助,謝謝!
A:
您好,
依您所述,應該是屬於關係企業而非單純的分公司。因為單純的分公司不會有獨立的統一編號及代表人。申請之,原來的公司另外設新公司,實質上、管理上雖為分公司,但形式上、法律上,具有單獨的法律上人格。一般應該屬於子公司。
因此,若與原來的母公司簽約,能否由新設立的子公司提供服務,也是一個問題。
所以簽約前,請先確認哪一家公司提供服務?找提供服務的公司簽約即可,若是單純的分公司,只要分公司的負責人有得到總公司的授權書授權簽約,亦無不可。
至於你們要跟哪一家公司簽約,因為是你們付錢的,應該有選擇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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