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現住透天+集合式大樓社區成立一個管委會,透天未共同持分集合式大樓本宗土地,僅共同持分透天社區內道路土地(非集合式大樓停車場出入通道),集合式住宅土地、社區內道路為不同宗土地,請問可以分割二個管委會嗎?
A:
1.內政部營建署 112.9.19 營署建管字第1120066408號函
有關同一使用執照多幢(棟)建築物已分別完成地籍及建築物分割時,是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分別成立管理組織報備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12年8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52096號函。
二、有關同一使用執照連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成立管理組織1節,本部前於112年7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9456號函釋(諒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經貴府審認符合上開函示「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即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含地下室)已依法辦理分割」,且無本條例第53條所稱「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各棟建築物已為分別獨立之公寓大廈,得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合先敘明。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本案有關同一使照之各棟建築物,因防空避難之留設依建造當時法規集中附建於同使照部分範圍之地下層,如有成立管理組織,應循上開規定辦理。
(https://www.nlma.gov.tw/ch/titlelist/interpcomp/14009)
2.依前開函釋現住透天+集合式大樓有共同持分透天社區內道路土地,有條例第53條所稱「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應成立一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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