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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是否觸犯背信罪


NOOO 發問於 2007-04-23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自己是A公司的股東,並在A公司業務上行之有年
與許多客戶多成為好朋友
但是因為A公司處處惹惱客戶
行政作業上無法配合,對客戶來說確實很抱歉
於是自己於退股後,向董事會提出辭呈再成立B公司
並在B公司成立後,重新與舊客戶聯繫,並重新以B公司名義報價
進而獲得舊客戶的訂單


請問,此舉是否觸犯背信罪?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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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的規定,是指受他人委任處理事務,意圖不法利益,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他人之財產或利益。
二、依你所述內容,離職後並未受他人委任,沒有委任關係。原則上,是受他人委任處理財產事務,而違背委任處理意旨,造成他人損害。
三、依自由競爭市場所取得之客戶,並非有背信之問題。且客戶得自由與任何人交易,非他人所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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