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人從事營造業
因標到一公共工程需要用到四座訂做太陽路燈
故有一家燈具廠商前來接洽
經提供設計圖說後,對方表示該公司有生產該產品
不僅可接單且25天即可出貨,但要求需先付30﹪現金作為訂金
經與對方簽立報價單之簡式合約及匯款後
該公司即以此為特殊規格及工廠模具損壞為由一直不願出貨
之後本人追查該公司並無生產該項產品
且也無法取得該燈具,明顯欺騙本人
本人多次與對方催告處理方式
但該公司負責人非但避不見面,員工更串通拖延
甚至要求須由本人提供燈具方能製作,不然需解約。
本人收到該公司通知後即以書面通知解約取回訂金
但該公司依然藉故拖延,甚至編撰各種理由拒絕返款
請問該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是否已構成共同詐欺罪,我是否可到法院告他們?
A:
一、是否構成詐欺罪,應視其一開始與你訂約時,就沒有履約的意思來作判斷,也就是一開始是否就有收錢跑掉的意思。如果有的話,就有詐欺的意思。
二、但是,一般被告都會抗辯是其他理由而不能作,所以應就被告所提出之其他理由作分析,是否為真。如果確是因為一造未盡協力義務而未能完成,可能有沒有詐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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