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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葉OO 發問於 2025-03-04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員工因為112年11月發現有侵佔公款,而且從以前到現在都未打卡上班,已明確發公告告知各位同仁需打卡上班,後來員工有進來打卡幾天又沒進來了,這樣可以解僱嗎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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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等問題,謹簡要初步回覆如下:

壹、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果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此時貴公司得終止勞動契約而無需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但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員工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如貴公司欲終止勞動契約,亦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貳、另外,若僅是單純未打卡,則需視具體狀況方能判斷,可能仍未達到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程度,亦可能尚不符解僱之最後手段性。

然而,仍建議貴公司至少於每次員工有違失時,確實訪談、提供改善方案,做成紀錄並請員工確認、簽名。

參、至於貴公司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或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與貴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則會有給付資遣費之問題,併予說明。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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