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朋友3人合資成立公司(有限公司),我只是出資沒參與公司管理與決策的小股東,現在公司倒閉清算中公司之前未繳交的稅我需要負責繳交嗎?還是可以做免責訴請?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貴公司目前似為清算中之有限公司,謹初步簡要回覆如下,但建議您宜準備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區之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就具體狀況面談諮詢,方能獲得較準確之判斷:
(一)依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第2項)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故,有限公司之股東原則上應為清算人。
(二)而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第2項)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另就第24條第3項尚有限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故,清算人應依法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第49條),否則如未先行繳清稅捐等而分配賸餘財產,則清算人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即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得對清算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事務所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2:00、14:00-17:30)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