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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來文調查辦理更生員工的資料


黃OO 發問於 2025-02-19 | 臺中 | 其他

Q: 想請問各位律師,
近日總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來函調查員工的薪資明細,
經詢問書記官後才知道是南部分公司的員工辦理更生,
現在的問題是總公司跟分公司其實是不同的公司名稱(ex:OO公司跟XX公司),
正常來說法院發文的受文者應該是南部分公司才對,
但受文者寫總公司...
變成在總公司中沒有這位員工,
請問可以回復法院查無此人,
並由南部分公司通知要辦更生的員工去跟法院聲請在正確的名稱下調閱資料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

瀏覽人數:14

A:  您好∶
依您所述內容,無法清楚了解您的狀況
依法,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格,故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分公司合為一個法律個體,由總公司一併負責。
而若係同一集團的母、子公司,則係不同的法律個體,母公司是透過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享有子公司的營運成果。子公司具有自己的法人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自有各自的會計帳簿紀錄與財務報表。
故依您所述,似乎比較像母、子公司的情形。
但不論是何種情形,比較簡便的作法是,將法院函文轉發給南部公司(副知法院),並請南部公司直接回函予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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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李茂禎律師
律心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71號6樓
TEL:0908030707
LINE ID: 0911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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