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內容,無法清楚了解您的狀況
依法,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格,故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分公司合為一個法律個體,由總公司一併負責。
而若係同一集團的母、子公司,則係不同的法律個體,母公司是透過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享有子公司的營運成果。子公司具有自己的法人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自有各自的會計帳簿紀錄與財務報表。
故依您所述,似乎比較像母、子公司的情形。
但不論是何種情形,比較簡便的作法是,將法院函文轉發給南部公司(副知法院),並請南部公司直接回函予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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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李茂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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