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要提告繼父約十年前對我猥褻之情事(當年未滿14歲,應可加重其刑),繼父於113/12開立公司,若有成立判刑請問是否會對其公司造成影響?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規定。
如公司為有限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的董事,準用公司法第30條規定,因猥褻案件為判刑之宣告,不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消極資格,不影響負責人的身分。
關於猥褻案件的告訴,可委由律師協助處理之。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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