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公司將部份產品業務轉讓/售給B公司(A公司仍存續),A公司在轉讓前已售出且尚在保固期內的產品保固責任會轉移至B公司嗎?
A:
一、按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賣家須要向買家擔保,出賣物不會滅失或出賣物不會減少價值。而賣家所負擔的擔保責任只持續到危險移轉時,而危險移轉通常來說是指交付時。當交付後才產生瑕疵情形,賣家就不須要對該瑕疵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瑕疵擔保責任也不看瑕疵是否由賣家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只要交付前有瑕疵產生,賣家即應依照瑕疵擔保的規定負擔責任。
二、買賣契約之「保固責任」,係指出賣人在商品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由於該商品之保固契約是A公司與該消費者之間所簽立,依據契約相對性原則,該保固責任仍存在於A公司與買受人之間。倘若A公司將產品業務轉售予B公司,也希望後續由B公司接手產品之保固,建議在轉讓契約中可載明相關移轉責任之約定,並同時通知消費者。
三、以上回覆僅供參考。
參考法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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