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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訂製服退訂問題

訂製服退訂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25-02-11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我四個月於前往禮服店聽業務介紹,當下心動想訂製一套禮服總金額三萬多元,且付了二萬元訂金。
至今都還沒有開始量身、討論任何其他細節,但最近發現不需要那套禮服了,請問是可以要求店家退回全部的訂金嗎?

另外當初付訂金後,業務有給我一張寫價錢的手寫單,但是上面客戶確認簽名的部分我是沒有簽名的,是否可以視為契約未成立呢?
再麻煩您指教了,謝謝您。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57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依照民法規定,因為您個人的事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對方有權沒收定金
2、沒有簽名不等於契約未成立
3、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同時,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退還部分金額,並且協商退款
5、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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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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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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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好:
一、契約已成立
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您在4月前往禮服店對店家發出要訂製禮服的要約,而店家同意接受您訂製禮服要約而為承諾時,可以認為您與店家的意思表示一致,此時契約已經成立,並不因為您與店家之間並未簽立書面契約或是您未為客戶確認簽名而有差異。
二、可能無法要求店家返還定金部分
按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同條第4款規定,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在您的問題當中,可推知您是因為個人因素不再需要禮服,而不想繼續履行契約義務,此時可以認為是因可歸責於您的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因而不得請求店家返還定金給您。
三、小結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您與店家間已成立契約,雙方均應受契約之約束,您如不需要禮服而不願繼續履行契約的話,定金恐怕是無法返還給您。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聯繫
王翼升律師
LINE:@oxv4549y
電話:097893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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