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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季節性定期契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5-02-08 | 高雄 | 製造業

Q: 我是的工廠作業員,想請教勞動契約的問題
我在108年一月跟公司簽訂不定期契約後,直到113年二月公司叫我簽一份一年一聘的季節性定期契約
然而113年到114年的工作與前幾年沒有任何差別
一樣是操作機台協助包裝


這樣在法律上那份定期契約是否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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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你的工作是有繼續性的工作,雇主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第2及第3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除非你的工作是季節性工作,由你的問題無法得知是否是季節性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建議提供書面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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