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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遞辭呈後公司不給特休

遞辭呈後公司不給特休


黃OO 發問於 2025-02-06 | 臺南 | 製造業

Q: 我在果汁水果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本月5號提出辭職,做到3.7但因還有10天特休,因此想安排特休處理私人事情,也考慮到工作安排因此也只請半天特休。但公司方面單位主管同意特休,但是上面高級主管確以特休可能要去找工作不簽核假單,這樣我還是可以休假嗎?公司方面可以這樣拒絕特休嗎?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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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亦即特休係由勞工排定,則在離職前排定休假應無不可,惟應注意預告離職期間是否有合法完成交接,恐將為勞雇間容易發生爭議之處,雇主除有但書情形時得與勞工協商外,原則上應不得單方阻止。至於離職前未休完之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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