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在前公司任職了2年半
今年初和主管預告離職一直不被理會
(主管以人手不足為由,不允許離職、不找人交接)
我在2/6 發mail重申2/28離職
但主管依舊一直不肯找人交接,一直拖到3/2 才讓我辦離職手續
會簽完公司相關的部門後,主管卻在最後一項的交接清冊上故意叨難
指稱交接內容不清楚拒絕簽名並扣留我的離職會簽單
3/5 我開始至新公司上班後
前主管卻一直在工作時間打電話要我回去做"未完成之事務"
前後幫忙了2個星期後,不勝其擾
於是回覆前主管無法回去幫忙
前主管因此在公司內部不斷向舊同事散播我不負責任、事沒做完就落跑與人格上的批評
並不斷透過友人向我放話:
「如不儘快回去幫忙,就揚言要找人事法務單位讓我好看,並在新公司待不下去...(跟我新老闆投訴.....),希望我會心生恐懼回去幫忙做事。」
目前,更自行通知人事將我的薪資轉為支票型式
將其扣留在她手上,要我回去完成交接才要給支票
(這個部份已依勞基法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請問:
1、我是否可向前主管提出民事上的名譽 & 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主管登報並於前公司公佈欄上道歉?
因為這段期間,許多友人打電話來表示對我的不諒解,認為我怎麼可以不負責的跑掉,覺得對我的人品失望透了。 有些甚至因此跟我斷絕往來了 (連男朋友也相信前主管的話,因此對我不諒解,吵架分手了) 我是否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因為我覺得我的名譽 ,信用及人格都受到了傷害!! 而且這段期間的放話要脅,也讓我的精神耗弱!!
我只是想要求一個名譽上的公道,希望大家知道我不是這種人。
再者,前主管在我任職期間時常大聲對我辱罵、並叨難
她也對前一位離職的同事如此
我希望藉由我的case讓她以後可以留點口德,對下屬好一點。
2、我有一些同事可以幫我佐證主管散播謠言的事,而且前主管現在已經調別單位了,不在其位不謀其事,應該不可以也沒有權利立場扣留我薪資支票還四處跟人抱怨我不實的傳言!! (有的同事實在看不過去,請她不要說得這麼難聽,還被她大聲喝斥)請問我這樣提出控訴合理、正當嗎? 是否達到事實之成立?
最近我就要提出告訴了,希望可以得到您寶貴的意見做參考,非常感激!!
A:
您好,
若您能證明他方行為之目的在於破壞你的名譽,當然可以提出告訴並提出民事的求償。
但需注意是否能獲得相關的證據之後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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