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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開截圖個人臉書帳號公審


張OO 發問於 2025-01-2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有一個粉絲團,專門去截圖並公開所有不同政治立場的網友在FB,IG,Threads的對話內容並且加以批評進行網路霸凌

請問這樣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制止這樣的粉絲團任意公開網友的貼文內容(包含這個粉絲團會公開帳號,照片,完全不會遮蔽),造成許多網友的心生恐懼,擔心自己被公開帳號和貼文公審

請問台灣是否有法律可以制止這種粉絲團擅自截圖公開網友貼文、帳號、照片的行為??

雖然該粉絲團的人公審沒有使用違法的字詞,但仍造成許多被公開的人內心壓力,請問該怎麼處理

瀏覽人數:232

A: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受害人可以提告發文者加重誹謗罪、個資法等刑事告訴

2、同時,受害人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要求排除侵害,刪除粉絲團。

3、如果您年滿20歲,您可以提供完整的發文內容,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是否有提告成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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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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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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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針對您提到的粉絲團未經同意截圖並公開他人社交媒體對話內容,且公開帳號、照片,進行批評和網路霸凌的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可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如姓名、特徵、聯絡方式等(例如:個人照片、個人簡介、職業等個人資料之臉書首頁截圖也算)。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可能違反該法規定。

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上述規定,依據同法第41條,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妨害名譽罪: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該粉絲團的行為被認定為公然侮辱,可能構成此罪。

另依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法—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受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建議您可以保全證據:將相關內容等證據保存,以備後續法律程序使用。(為避免對方刪文,我建議以螢幕錄影、滑上滑下把所有文章內容,包含發文者資訊、發文者時間均一並保存,不要只有截圖,讓檢察官、法官相信這些內容不是我們事後造假)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橋頭區新中三街1號
T: +886 (7) 225-6777
LINE ID: @legalzon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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