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跟女友今年一月底確定離職,離職前想把特休用完卻遭到主管刁難我跟我女友兩個人只能休一個人,要我們自己協商看誰要休假,不能兩個人一起"休退",主管給的理由是 請特休會讓其他員工的班表要跟著變動 會影響其他人 但實質不會直接影響公司營運,遇到這個不給請特休的情形該怎麼辦。我們公司規定請特休要三天前提出來,我們是要休25號26號27號已經符合公司規定的提早三天前講了。
A:
您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由上述規定可知,特休係只要一符合連續在職滿一定期間,就會取得該年度全部的休假,不因當時是否提出離職而有差異。實務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僅係採取歷年制或週年制計算之差異,但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的最低標準。另關於特休假的計算,勞動部有試算網站可以供您參考,您可以自行前往輸入相關資訊後試算之。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亦即特休係由勞工排定,則在離職前排定休假應無不可,惟應注意預告離職期間是否有合法完成交接,恐將為勞雇間容易發生爭議之處。至於離職前未休完之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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