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10年,經營不善,欠銀行貸款還不出來,資本額30萬,貸款家銀行大概欠了500多萬,這樣可以申請公司破產,還是清算嗎,這樣我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公司破產、清算
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與破產程序之差異在於,如公司資產尚有剩餘資產則可以選擇清算。而公司資產已明確少於負債時,則可向法院聲請破產。
因台端並未敘明公司為何種類型,故應視公司類型判斷股東需要負責之範圍,一般而言,除無限公司股東或無限責任股東外,一般股東對公司破產及負債之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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