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L先生/小姐 您好:
首先,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國外編織設計師的編織作品設計屬於著作權法中的美術著作,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該國外編織設計師就是編織作品設計圖的著作人。
又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8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著作人享有專有重置其著作的權利,及依照著作改作或編輯的權利,通常我們稱「重製權」、「改作權」,他人不得任意為之。
依您的文字理解,您依照國外編織設計師的設計編成作品,可能涉及侵害著作人對著作的重製權,再輾轉作成自己的編織作品,也會涉及侵害著作人改作的權利。因此,您雖然是拍攝自己的作品,但是作品本身就可能有違反著作權法。
建議您,如果可行,先與外國編織設計師知會,取得同意。如果真的無法取得,就要註明設計出處。
祝福您招生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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