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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婚紗展公司退款


jOOOOO 發問於 2025-01-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與男友在2025/1/5看婚紗展,一進去就被推銷,當下有詢問是否要馬上決定,他們說必須馬上決定才有優惠,並要全額付款,且無審閱期,事後與家人討論完,決定要退款並於門市詢問,對方表示預定單尚未送回,無法進行退款,需要等單子送回。請問帶著預定單跟刷卡簽單,是無法進行退款動作嗎? 也同步有傳LINE給客服人員,都是沒有任何回覆,怕遇到跟版上一樣,婚紗公司各種推託說老闆不在沒辦法處理,各種打游擊戰,直到過審閱期,請問能幫忙看該如何處理嗎?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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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所述「看婚紗展,一進去就被推銷」,視具體情形可能構成參展婚紗公司未經邀約而與您在展場訂立關於婚紗攝影的服務契約,得認為屬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訪問交易,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解除權的適用。

1.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行使7日猶豫期間之權利,其前提必須為交易型態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的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

2. 訪問買賣的交易型態與一般傳統店鋪之銷售方式有別,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在欠缺事前準備的心理狀況下,囿於企業經營者的強力促銷手段,未經深思熟慮即逕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為貫徹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的目的,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此種交易型態設有專節加以明文規範,則因此種交易型態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2規定的適用。又現行實務常見「誘導邀約」之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使消費者前往企業經營者的營業所、辦公處所或其他場所,取得與消費者接觸的機會,企業經營者以各式說法誘發消費者與其締約的動機,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消費者於此種誘導邀約的情況下,通常亦欠缺事前準備且未深思熟慮即與企業經營者訂約,故應認於此種情狀下締結的契約,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訂立契約的訪問交易。準此,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謂其他場所,係指凡消費者無法做正常考慮締約與否機會的任何場所,俾與立法旨意相符,如消費者在企業經營者的營業所無正常考慮締約與否的機會者,亦屬訪問買賣,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仍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的適用。

3. 依您所述「看婚紗展,一進去就被推銷」,如果您只是去看婚紗展覽,但未預期參展婚紗公司將有推銷出售婚紗攝影服務的行為,從而對於參展婚紗公司當天直接推銷出售婚紗攝影服務的行為,得認為您處於毫無心理準備而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構成參展婚紗公司「未經邀約」而與您在展場訂立婚紗攝影服務契約的訪問交易,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解除權的適用。

4. 請記得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或接受服務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婚紗公司解除契約,但不可以用口頭告知方式解除契約。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或接受服務前已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5. 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本件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解除婚紗攝影服務契約後,得請求婚紗公司退款,及自請求退款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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