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份發行金額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例如每股10元)。對於新創公司,由於通常尚未有明確的市場價值,也缺乏流動性,員工可能缺乏動機參與認股。建議可以設計條件不錯的認股權憑證,讓員工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點以較低的價格認股。例如,當公司成長並計畫進行後續融資時,員工可選擇認股。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可透過盈餘分配方式將部分獲利作為員工紅利,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若公司當年度有盈餘,可以將一部分轉換為股份分配給員工。
為避免員工離職後仍持有公司股份可能引發的問題,可以設計合理的股份回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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