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現在的公司預計今年年底要解散,但明年準備開新的公司,舊公司的統一編號可以沿用嗎?還是需要重新申請呢?
A:
統一編號如同人的身分證字號,在註冊登記時由主管機關發配。
因此舊公司的統一編號無法沿用。
要提醒的是,解散登記前需經清算。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公司經解散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15 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規定)。又依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範圍,應逕向管轄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https://tcooc-co.gov.taipei/cp.aspx?n=AD1BACB462B645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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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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