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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終止合約後仍要求分潤是否合理

終止合約後仍要求分潤是否合理


潘OO 發問於 2024-12-30 | 新竹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想請問在行號與行號的合約簽訂中,對方要求就算停止合作後,共同合作項目有營利也需要支付其"淨利"的固定比例,此為合理的條款嗎?那如果說公司一直為負債狀況,因為對方要求為"淨利",是否就不需支付相關費用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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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都屬於契約法當中「契約自由」、「私法自治」之範圍,因此主要應檢視雙方約定。

(一) 您提到的停止合作,是否為終止契約?必須說明的是,契約簽訂後,除非一方有終止權,否則無法直接單方終止契約。而終止權的發生,有「基於法律規定」或「基於契約約定」。簡單說,如果契約沒有約定「任意終止權」,那就必須檢視有沒有終止事由發生,如果沒有,那您或對方就不能單方消滅契約關係。

(二) 共同合作項目範圍如何定義?分潤契約中,哪些事項應計入合作項目營收、哪些事項應計入合作項目成本,以及有無計算公式,都非常重要。甚至也經常會約定參考基準。請您檢視雙方合約對於合作項目範圍的定義與計算方式為何。

(三) 對方並非您的事業的股東,您的事業的營業項目也不見得和合作項目完全重疊。因此要求只計算合作項目的營業利潤虧損,而非以您的事業「全部營業項目」之盈虧計算分潤數額,並非絕對不合理。若您要求「事業虧損就不須給付分潤款」,必須在契約當中訂明,且由對方同意。

以上問題都必須詳細檢視契約才能精確回答。

本所對商務爭端解決、商務契約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有進一步諮詢或法律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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