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
我們店的新進工讀生偷竊我的錢包
內有現金兩萬七千餘元
隔天抓到是他所為
起初他一直矢口否認,因為店內沒裝監視器
我是靠記下其中一張鈔票號碼
然後在他身上找到該張鈔票才抓到他的
他到最後才坦承有偷錢,並將現金歸還
而我也將他當場開除
但因為念在他才19歲不想他因此留下紀錄
所以不打算報警處理
請問:
(1)我該如何訂立切結書內容才能確保日後他又改口否認發生糾紛?
(2)他上班沒多少告知有急需跟我預支了一萬元,並且也拿走店裡商品尚未結帳,我該如何跟他立約保障我能要回這些錢?
(3)該新進工讀生總共上了9天班共54小時,但是他因為偷竊被我開除,那我還是需要支付薪水給他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請明確告知該名工讀生限期幾日內將所有欠款還清否則提出竊盜告訴
工讀生仍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但本件是因工讀生違法行為所造成有正當理由所以不須給予資遣費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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