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關於偽証罪的相關刑責,情況簡述如下:
日前和有婦之夫交往(當時對方聲稱已離婚,有相關通訊記錄可証明)
事後遭該男子夥同其妻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男方於法庭上做証說曾親口告訴我已結婚(此案件已經法院判決不起訴)
針對該點現打算提出告訴,控告該男子做偽証,我想請問:
1、對方聲稱已離婚的通訊記錄此証據是否足夠証明對方做偽証?
2、若對方偽証罪成立的話,通常刑期會是多久是否可以罰鍰?
以上問題,懇請答覆,謝謝。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於刑事程序中,證據於具有證據能力後,經法院自由心證判斷其證明力之強弱,而其可否足夠始法院產生確信之心證,仍為法官自由心證之範疇。又依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方得易科罰金,故偽證罪非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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