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本人為業務職務(證券營業員)在職期間無業績,後來申請育嬰假(一年),復職後被約談給我兩條路,1.給我設定目標,2.按照程序資遣我,請問這樣沒有教育訓練及更換職務,是否為違法資遣?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係勞基法所規定雇主得以資遣勞工之事由。
一般而言,如雇主欲以「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或「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均必須提出相關佐證,前者須證明雇主確實有業務性質變更而減縮,且同時無法透過調動維持勞雇契約,後者則通常須先進行輔導,無效果時始能資遣。惟勞基法並不禁止勞雇雙方以協商方式進行資遣,故如勞資雙方同意時,亦得以合意資遣方式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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