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問 公司最近要更改薪資獎金制度,從原本的保底薪低抽成!改成底薪低於23000但獎金較高(業績有達標)
如果當月業績未達標的話會倒扣薪資是否合法?
假設新制度底薪改為22000,全勤的話+1500,個人業績為10萬,未達標低於10萬缺10000則扣除底薪500,低於標準20000則扣1000
A:
您好:
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原則上,如勞資雙方已經約定薪資及獎金結構後,於契約已經成立後若要變動薪資及獎金結構時,除經雙方同意外,不得由任一方自行變更。倘若您有異議,建議明確表示拒絕變更。
是故,您所詢問的「倒扣薪資」問題,其重點必須先確認底薪與獎金各自性質為何,並歸類於上述「薪資」或「恩惠性給與」後,依照其性質判斷如實際上與工作績效無關,僅係一個給付的名目,會固定定期發放,或是有類似按件計酬的性質,則可以考慮主張係「工資」的性質,此時雇主即不得以任何名目擅自苛扣或變更計算方式;反之,如性質上較為接近於「恩惠性給與」,此時雇主有較大空間可以依照勞雇雙方間的約定(或工作規則等等)去決定是否給付。因此如有其他佐證可以證明係「工資」性質,不排除您有可以向雇主主張之空間,應視具體個案而定;但倘若屬於恩惠性給與時,因此部分本即非提供勞務之對價,雇主當得訂立給付之條件,除非當初於成立勞資契約時已有明確約明條件不得變更,否則要予以爭執或較為困難。倘若您認為被減少之津貼屬於「工資」性質,可嘗試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表明雇主單方苛扣薪資以爭取權益。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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