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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證問題疑義


程OO 發問於 2024-11-26 | 臺北 | 其他

Q: 「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司原則對外不得為保證行為。
海外(開曼)控股公司回台的上市公司(KY公司)替關係企業(海外註冊公司之台灣分公司)依據客戶要求簽署保證書(連帶保證合約責任義務)
(1)海外(開曼)控股公司回台的上市公司(KY公司)是否屬於受前述處理準則規範的「公開發行公司」?
(2)對客戶簽署提供前述「保證書」是否屬於前述「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上之保證行為呢?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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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換言之,該準則授權的母法係證券交易法。而證券交易法所謂的「公開發行公司」,即指在我國透過上市櫃方式掛牌發行之公司,故您所詢海外(開曼)控股公司回台的上市公司(KY公司),既係在我國以KY名稱掛牌發行,該KY公司即屬於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而有上開準則之適用。

至上開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依照該準則第4條:「本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公開發行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而公司法所稱保證,則應回歸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是您所詢「保證書」是否符合公司法所稱保證,或前開準則所稱背書保證,應端視該保證書實質上之約定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為個案判斷。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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