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
在5年前,經營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背負大筆債務,
後經由債權人會議,進行登記,
公司也將執照申請停業了,
請問:
1.金融機構(銀行貸款與抵押)是否6年即過追討時效?
2.一般債權人(公司與個人)之負債(支票,本票,借據)有追討時效嗎?
A:
您好,
1、一般之時效為十五年,若時效消滅前有請求之行為,則時效會不斷重新起算。
2、對發票人而言,支票時效一年,本票時效三年,經訴訟或判決後,重新計算之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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